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410號
TNDM,106,簡,410,2017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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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營偵字第1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育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育章基於公然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月間某時起 至105年2月15日止,在不定地點,以手機連線網際網路至可 供公眾進入之簽賭網站「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ts777. net),登入帳號「KA66828」及密碼後,以其所申辦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作為購買賭資或 「九州娛樂城」匯入賭金之用。其賭博方式係以美國、日本 之職業棒球或職業籃球為賭博標的,輸贏以該網站針對每場 比賽所開出之讓分分數及賠率,選擇下注之球隊,再依照比 賽結果,若所押之球隊獲勝,可依下注金額乘以賠率後取得 點數,網站人員復將該點數乘以0.8至0.95倍,以計算得出 賭金;若未押中,則所下注金額均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而 以此方式進行賭博。嗣因員警偵辦網路賭博案件,調取相關 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後,循線通知楊育章到場說明,始悉上情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楊育章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 有「九州娛樂城」網頁截圖共22張、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帳 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105年3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50005803號 函所檢附之「九州娛樂城」網站使用之兆豐銀行帳戶匯款明 細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 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 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 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賭博財物。是以 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 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 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可知



參照)。查:被告利用手機以網際網路連結上開簽賭網站並 登入,與不特定人相互對賭,該賭博網站之性質等同以無形 空間供公眾賭博財物,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該賭博 網站相當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應無疑義。
三、核被告楊育章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又被告於103年1月間起至105年2月15日止,先後賭博之行為 ,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涉犯罪名相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透過手機上網連接可供公眾上線之賭博網站方 式賭博財物,助長社會上投機僥倖之風氣,並間接促進非法 賭博行業之發展,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惟考 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且並無證據 證明被告確有獲利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衡 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為大學畢業、業工、小康之智識程度及 經濟狀況,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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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