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43號
TNDM,106,單禁沒,43,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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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瀚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
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伍貳參公克、零點伍貳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思瀚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 偵字第12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檢驗後淨重0.523公克、0.529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不 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各有規定。經查上揭聲請所指之扣 案物品2包,經送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認定確為 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523公克、0.529公克),有前 揭醫院民國105年7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090號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稽,則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且裝放上 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均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 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 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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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