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18號
TNDM,106,交附民,18,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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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蘇金田
被  告  馮敬堯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馮敬堯刑事部分尚未起訴,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科分案室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 原告於被告刑事部分尚未起訴前即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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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