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23號
TNDM,105,附民,123,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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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洪靖雅
被   告 陳品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7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由於網購shopping 99 被電話詐騙新臺幣11 萬元,請求被告賠償11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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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