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陳顯國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黃冠翔
法定代理人 黃冠翔之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黃冠翔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53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