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422號
TNDM,104,訴,422,20170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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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仲敏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程良驥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
403號、104年度偵字第10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仲敏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程良驥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黃德龍曾受弘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弘岩公司」)總經 理王振南請託,與黃仁杰商討臺南市○○區○○段00○0○0 0地號之土地標購案,黃德龍王振南約定,倘黃仁杰於民 國103年5、6月間放棄前揭土地標購案競標,王振南將交付 新臺幣(下同)20萬元報酬予黃德龍,惟事後王振南並未依 約交付。陳仲敏程良驥循不詳管道得知此事,於103年10 月8日下午3時許,前往黃德龍位於臺南市○○區○○路000 號之居所,要求黃德龍將所得20萬元分配予共同參予毀損黃 仁杰工廠之人,經黃德龍告以王振南並未依約給付款項,故 應找王振南解決此事。陳仲敏程良驥竟與數名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自黃德龍前開 居所出發,經不知情之謝一盛指引,於當日下午18時30分許 ,抵達臺南市善化區蓮潭北二街與陽光二路工地旁貨櫃屋辦 公室內圍堵王振南陳仲敏毆打王振南臉部數拳後,向王振 南恐嚇稱:事情是我們去處理的,不是20萬元、200萬元可 以處理,並要求給付2,000萬,否則工地立即停工、也不用 再做了等語,致王振南因此心生畏懼,並將上情告知弘岩公 司董事長江月容江月容亦因此心生畏懼。王振南旋央請「 古都舞廳」經理陳貽峰及綽號「富嫂」之林梅玉等人先後出 面與陳仲敏程良驥2人協調,協調情形如下:先由陳貽峰江月容取得20萬元支票,再於103年10月8日後數日,在臺 南市仁德區永大路某海產店,欲交付20萬元予陳仲敏,惟經 陳仲敏拒收。王振南遂再與江月容於103年10月底某日,前 往林梅玉位於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某址住處,與陳仲敏、程 良驥當面洽談,並由林梅玉居中協調,金額幾經磋商,乃由



2000萬元降至200萬元,雙方並約定於103年11月5日前交付 。惟因江月容資金不足,乃於103年11月10日後數日,在林 梅玉上址住處,先簽發面額180萬元、票號CS0000000號之支 票交付林梅玉作為質押,並委由林梅玉陳貽峰索取前已交 付予陳貽峰之20萬元,合計200萬元。林梅玉則於104年1月 初某日,在不詳地點,先行墊付200萬元予陳仲敏程良驥 。嗣江月容再於104年2月5日自其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號)領取180萬元現金交付予林梅玉後,取回上 揭質押支票。江月容因此共計交付200萬元。嗣經匿名民眾 就黃德龍等人犯行予以檢舉,警方循線追查,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程良驥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 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 被告程良驥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一第246頁正面),檢察 官及被告程良驥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 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陳仲敏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 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德龍謝一盛、證人江月容 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被告陳仲敏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陳述,且被告陳仲敏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作為本案 證據,復均查無其他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依上開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 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



證據:……三、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證人王振南陳貽峰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本院顯無從傳 喚上開證人到庭供被告對質詰問,惟觀察上開證人於司法警 察調查中之陳述,均採一問一答之方式,而其就提問所示疑 義亦能任意解釋,未見有何曲附題旨而應和,無法依己意盡 情回答之情形,堪認其於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 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第158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於 偵查中訊問被告以外之人,未予被告在場,致被告不能依上 開規定行使詰問權,除被告於審判程序中明示捨棄其詰問權 之行使,或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所列各款情形,或法律 另有規定外,法院均應傳喚陳述人到庭依法具結,使被告或 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有行使詰問權之機會。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倘合於法律規定,係屬傳聞證據之例外,得為證據 。經依上述方式為合法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 定無違,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49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證人黃德龍、謝一 盛、王振南江月容陳貽峰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言 ,均業經具結,且本院於審理期間已傳喚證人黃德龍、謝一 盛、江月容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另證人王振南陳貽峰於本 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本院顯無從傳喚證人王振 南、陳貽峰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再依上開5名證人於偵查中 言詞陳述作成之情況,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是依上開 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均具證據能力。
㈣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 文。查,本件下列其餘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因被告陳仲敏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引用104年12月28日書 狀即無意見(本院卷一第246頁正面),檢察官、被告陳仲 敏及其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 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 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 被告程良驥陳仲敏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 、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認上揭書 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陳仲敏程良驥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被 告陳仲敏辯稱:伊沒有跟程良驥一起去王振南工地的鐵皮屋 ,也沒有叫對方交錢,伊也沒有去收錢云云。被告程良驥辯 稱:伊沒有去王振南工地的鐵皮屋,也沒有去收20萬、180 萬的事情云云。
二、經查,被告陳仲敏程良驥有為恐嚇取財之行為,有下列證 據可資證明:
㈠證人王振南之證述:
⒈其於警詢中證稱:「(於103年10月8日約18時30分許,在 臺南市善化區蓮潭北二街與陽光二路工地旁貨櫃屋辦公室 內,你是否遭5名男子圍堵並動手毆打臉部數拳,並恐嚇 開口『要求2000萬元處理,否則工地立即停工也不用再做 了』等字語?)有。(承前、本案緣由導火線是否為當初 所承諾給黃德龍等人酬金20萬元所衍生事件?)是。(警 方出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照片中你認識何人?當日 在場人對象?動手及開口恐嚇對象?)編號5號為黃德龍 、編號6號為謝一盛、編號7號為陳仲敏、編號8號為蘇清 榮(綽號建明),7號陳仲敏動手打我的,並恐嚇我要求 2000萬。(據第2次警詢筆錄線索提及:黃德龍先前是否 曾至工地等你情事?原因為何?與何人前往找你?)當時 他與謝一盛前來工地找我,向我說因為幫我處理土地事宜 ,要來向我拿取20萬元酬勞。(該集團係由何人帶領?聽 命何人指揮行動?有無提及係何社團組織或幫會名稱?) 我不知道他們聽何人指揮,先前都是我與黃德龍接洽,但 後來都是由陳仲敏、與綽號(良一,程良驥)男子與我接 洽,他們沒說他們是何幫會、組織。(你是否曾因涉嫌人 黃德龍陳仲敏程良驥等人當中一人或數人之恫嚇,而 使你心生畏懼?)陳仲敏有恐嚇我並動手打我,還叫我把 工地關起來,不讓我施工,使我心生畏懼。我有請中間人 士出面協調將原2000萬元降至200萬元。(承前、你對黃



德龍、陳仲敏程良驥等人身分背景是否暸解?是否認為 均是幕後老大李金城身分背景下而感受心生畏懼?)沒有 ,那是事後我得知他們是李金城的手下使我更怕他們對我 的工地不利,讓我的工程無法順利如期完工。(你是否因 聚眾恐嚇及傷害等方式要求下才應允對方所提出和解金 200萬元要求?)是,沒錯。(你當初是如何將200萬交給 對方?)不是我出面,我只知道是由我公司負責人將200 萬交給負責居中協調的中間者。(據你所知當初你們公司 負責人是如何交付200萬?)據我所知是由我們公司負責 人開立1張面額180萬元支票交給中間人,其餘20萬就是之 前我拿給陳貽峰要交給黃德龍20萬酬庸,加起來一共200 萬。(你是否知道居中協調的中間者是何人?)我只知道 是一位綽號富嫂的女子。【你有無因心生畏懼,請託他人 (黑道背景)處理與黃德龍等人之紛爭?】有。(本案事 後是否經由中間人士出面協調將原2000萬元降為200萬元 共識?)是。【承前、該200萬元是否分兩次(20萬匯款 及面額180萬元支票抵押)於103年11月14日經由中間人士 陳金欄(綽號富嫂)轉交給付給對方?】有。(該對方經 手人係何人及款項最終交由何人是否知悉?)不知道。」 等語(見警卷第162-163頁)。又於警詢中陳稱:「(承 前、據黃德龍指證本案係受你叫唆指使前往砸廠,事後經 由你所提供2萬元酬勞交由他分配給本案參與者,並允諾 日後再提供1筆20萬元酬金,對此你如何說明?請詳述。 )我並無授意主使他去砸工廠,至於2萬元部分黃清榮向 我表示他與黃德龍都有參與砸毀黃仁杰工廠乙事,所以開 口要求我付一筆走路工,我是因為他開口向我陳述才得知 此事,我原無答應給黃德龍20萬元,是黃德龍叫我去他家 一趟並開口要求給付20萬元酬金。(原先一開始委託黃清 榮及黃德龍去向黃仁杰協調時有無允諾酬金給對方?)沒 有,是我曾向黃清榮談起此事後,他自己提議主動幫我處 理,所以他才約黃德龍一起處理。(本案是否因你遲遲未 付20萬元酬金起因而遭對方陳仲敏等人至工地向你恐嚇要 求給付2000萬元和解費,事後以200萬元達成共識?)是 的。(黃德龍是否曾至你善化工地,向你表示該筆20萬元 他已不要拿了此事?)他有跟我表示這20萬元他不要了, 但那天有參與的少年仔會來找我拿,同日約隔2小時後謝 一盛帶同陳仲敏程良驥及不詳人等人來工地找我,並打 我向我恐嚇要求2000萬處理費。(有關該200萬元和解金 付款流程請說明?由何人出面付款?與何人接洽?款項最 終由何人收款?)原本麻煩陳貽峰拿20萬元去溝通惟對方



不收,最後由中間人富嫂出面協調以200萬元達成共識, 所以由我老闆江月容出面先開立180萬元支票透過中間人 富嫂先調現含原本20萬元共200萬元給付,我只知這部分 ,付款部分我則未參與。」等語(103偵8403號卷四第67 -68頁)。
⒉於偵查中結證稱:「(你們公司因為一塊在臺南市安南區 外埋的土地與黃仁杰有糾紛?)是,該土地約一千餘坪, 該人持分約9坪多,但其上他的祖厝及工廠占用三百多坪 ,我們公司部分大概有八百多坪,我們公司是想要開發整 塊土地,有意要他將其持分之部分賣給我們,但他開價開 得很高。(該土地有部分持分被法院拍賣?)是,有兩次 ,有兩名地主持分部分在去年有經法院拍賣,第一次拍賣 黃仁杰有標得,約六十幾坪,第二次是我們公司標得。( 後來你們公司有委託黃德龍黃仁杰協調出賣土地?)是 在第一次法院拍賣前,我們請他不要出面參與競標,且希 望他將其持分九坪多土地賣給我們公司。(你們公司是何 人與黃德龍接觸?)是我。(你如何跟黃德龍講的?)我 請他出面跟黃仁杰協調,請黃仁杰將其持分的部分賣給我 們,並希望他不要參與競標。(你請黃德龍出面協調這一 件事,是否有答應給他多少報酬?)有,我有說若是有處 理好,要給他20萬元。(你一開始找黃德龍出面協調黃仁 杰出賣土地,黃德龍是否有跟你回報黃仁杰那邊有何要求 或回應?)沒有,他第一次跟我說就是在我找他約一星期 後,他說黃仁杰那邊有找人去處理,黃仁杰以後不會再去 標土地了。(黃德龍跟你說他有找人去黃仁杰這一件事後 ,黃德龍是否有跟你要20萬元報酬?)黃德龍約過了一個 多月來找我要,我說這一件事情並還沒有處理好,等這一 件事完全處理好,我跟董事長報告,報告之後再給他錢。 (黃德龍後來在103年10月8日18時許,在臺南市善化區蓮 潭北街與陽光二路口建築工地,找人毆打你?)在103年 10月8日16時許黃德龍先跟一個小弟到我們公司位於臺南 市善化區蓮潭北街與陽光二路口建築工地找我,跟我說那 一筆錢他不要了,並說這一件事情是別人處理,自然有其 他的人來找我要這一筆錢,之後黃德龍就離開,在當天18 時30分許黃德龍的一個小弟就帶4個人到工地找我,說事 情是他們去處理的,不是20萬元200萬元可以處理的,並 開口跟我說要2000萬,接著就有人出手打我。【當天18時 許去找你說要2000萬元並打你的5個人,有無辦法指認? (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在場的有編號6、7 ,是編號7號之人有動手打我,編號8號的男子就是綽號「



建明」之男子’他是後來到場關心這一件事。(按:依 104偵8403號卷二第10頁正、背面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 紀錄表、照片及年籍對照表,編號7即陳仲敏)。(是何 人跟你說要2000萬元?)也是編號7號之人說的,但這些 人都是編號6號之人帶過去的,我認得編號6號之人,他是 黃德龍的小弟。(按:依同上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 、照片及年籍對照表,編號6即謝一盛)。(編號7號男子 在103年10月8日18時許除了跟你開口要2000萬元,還有跟 你說如果你不給的話,你們公司的工程就不用作了?)是 。(之後你有找陳貽峰出面跟黃德龍協調給錢的事?)是 。我有請陳貽峰先拿20萬元要給編號7號之男子,但對方 說不要收,對方要陳貽峰轉告我說他要2000萬元。(後來 你是拿多少錢出去?)200萬元。20萬元是老闆江月容先 拿現金給陳貽峰,要他轉交給編號7號之男子,後來老闆 有再開180萬元支票給出面協調之綽號「富嫂」之女子, 「富嫂」是陳貽峰的阿姨,她有幫我們出面跟編號7號男 子協調,「富嫂」後來都是跟編號7號及3號之男子協調, 我後來才知道編號7號叫「仲敏」,編號3號叫「良一」。 (支票是何人收取?)支票部分是老闆先拿180萬元的支 票給「富嫂」,由「富嫂」先支付180萬元,加上之前給 陳貽峰的20萬元共200萬元,後來老闆再拿180萬元給「富 嫂」換回該180萬元支票。(「富嫂」最後將那200萬元交 給何人?)我不知道。(103年10月8日16時許黃德龍找你 說不拿錢之後,是否有再找你講到錢的事情?)沒有,後 來都是『仲敏』及『良一』出面。」等語(103偵8403號 卷二第2-4頁)。偵查中又結證稱:「(筆錄提及黃德龍 有向你表示不要20萬元,但當天參與的少年仔會來找他索 取,時間為何?)是同一天。之前黃德龍就有跟謝一盛去 我善化工地找我,要跟我要20萬元,說我還沒有跟老闆江 月容講,我說沒有處理好,我不好意思講。之後等到陳仲 敏等人來恐嚇我當天的2小時前,黃德龍當面跟我講的, 當時有我、黃德龍謝一盛。(你有提及後來陳仲敏與程 良驥要求2千萬元,最後協調為200萬元,所以麻煩陳貽峰 與富嫂先後去協調?)我先拜託陳貽峰去與陳仲敏協調, 20萬元要先交給陳仲敏,他們協調地點我不知道,因為我 不在場。富嫂是因為陳貽峰去找陳仲敏協調不成,陳仲敏古都霸桌。(如何知道陳仲敏古都霸桌?)是陳貽峰 打電話給我。應該是對方跟陳貽峰講就是要2千萬元叫陳 貽峰不要插手,因為我不在場,我不知道誰跟陳貽峰講。 (富嫂是誰拜託?)我後來有去找陳貽峰父親富哥,富哥



再拜託富嫂出來幫忙,富嫂不是陳貽峰的母親,是富哥後 來再娶的。我不知道富嫂的名字。富嫂是跟『良一』與陳 仲敏,協調地點在富嫂家,我當時有在場,協調時間我忘 記了。(你在場時有無把錢交給陳仲敏?)『良一』說我 不是老闆,我沒有資格,叫我不要講話,我說這事情是我 惹起。據我所知陳貽峰手裡還有20萬元現金,因為我們公 司當時現金不足,富嫂有答應先墊款給對方,所以先把款 項交給對方,至於交給誰我不知道,因為這部分是江月容 去處理。(180萬元支票原本是誰開立?)江月容。當時 是江月容先將支票開給富嫂,富嫂墊錢給對方。據我所知 支票後來有拿回來,因為江月容有把180萬元現金拿給富 嫂,所以把現金(應為支票)拿回來。」等語(104偵840 3號卷四第82頁背面-第83頁)。
㈡證人江月容之證述:
⒈其於偵查中結證稱:「(筆錄提及王振南有向你提及請黃 德龍去處理黃仁杰事情?)在王振南被毆打及恐嚇隔天說 是黃德龍等人去毆打並恐嚇他,我才知道黃德龍有去處理 黃仁杰事情,但後來我才知道黃德龍並無在場。我事後知 道有叫『仲敏』及『涼一』的人去找王振南,我後來也有 見過他們2人,就是去協調200萬元及之後他們有去公司找 我。【(告以筆錄詢問要旨)有何意見?】沒有。程良驥 就是『涼一』。當時是因為我一時無法湊齊,富嫂先跟我 要180萬元支票,在103年11月10日我連支票都還沒有拿給 富嫂,是隔3、4天,他打給王振南王振南載我去富嫂那 邊,我才開立面額180萬元支票給他。後來於104年1月初 我去富嫂那邊找他,富嫂就跟我講說事情處理好了,但沒 有跟我講說如何處理,我交付現金180萬元給富嫂,我是 從我自己合作金庫帳戶1次領180萬元,我當天領到180萬 元就拿去給富嫂,那天是104年2月5日,還沒有過農曆年 。(自從富嫂協調結束後陳仲敏程良驥還有無找你?) 沒有。(王振南向你報告有人打他,並恐嚇?)就是陳仲 敏及程良驥,還有其他的兄弟,這是王振南跟我講的。( 陳仲敏程良驥事後有無跟你講?)他們之後也有向我提 到。是在富嫂居中協調時,我與王振南陳仲敏程良驥 在場時,當時好像是陳仲敏有說有去工地找過王振南。( 意見?)我與陳仲敏程良驥不認識,也沒有過節,他們 卻向我恐嚇,我會害怕,就開口要那麼大的錢。」等語( 103偵8403號卷四第83頁)。
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妳的公司名字是什麼?)弘岩營 造有限公司。(王振南這個人妳是否認識?)知道。(他



跟妳是什麼關係?)就是工程委任的關係。(妳有無曾經 聽說王振南提到他曾經被毆打、恐嚇的事情?)這是事後 ,因為發生被告陳仲敏程良驥去工地毆打他,之後他告 訴我的。(他是在什麼時間點告訴妳的,妳是否還記得? 我是說日期?)就是毆打他隔天告訴我的。(依照王振南 在警局、偵訊中,他說是在103年10月8日被毆打、恐嚇, 所以他是否在103年10月8日之後告訴妳的?)對。如果8 日他被毆打,就是9日他告訴我,我才知道的。(他告訴 妳的內容是什麼,妳是否可以詳細講一下?)他跟我講說 ,因為他也不認識他們二個人,就是說有不明人士去工地 ,就是傍晚的時候去工地毆打他,說有土地的關係,說什 麼沒有付錢這樣子,他有跟他講說要請公司的負責人要出 面處理這件事情,所以他會來找我,找公司的負責人處理 這件事情。(妳清楚是什麼土地的問題沒有付錢嗎?)因 為我不曉得,那一塊土地當初是他們邀我去買那一些土地 ,所以是我有出資,可是事情都是他們在處理,所以他說 沒有付錢,我說我每一塊土地你們叫我付什麼錢,我不是 都已經買了、都付了嗎,他跟我講說不是買土地的問題, 是因為有發生什麼打架的事情,他們要拿錢。(當初妳是 否知道王振南跟妳講的他們是指誰?就是要來拿錢的人? )他本來是說跟一個叫德龍的人,他說他是認識一個德龍 ,不認識被告陳仲敏程良驥,可是是被告程良驥、陳仲 敏出面說沒有付錢的。(所以本來是一個跟德龍的人的問 題,但是後來出面的是被告陳仲敏程良驥,妳的意思是 這樣?)對。(當初王振南有沒有跟妳說沒有付錢,是要 付多少錢?)這個完全沒有告訴我,完全沒有,後來被告 程良驥陳仲敏就去我公司很多趟,就一直說要找我,因 為我不敢去,我會怕。(這是否妳在104年8月7日在警察 局所作的筆錄?)我有簽名,但是不是太久我忘記了,因 為那個時候第五分局的刑事就一直找我來問筆錄。(妳當 天講的內容有無照實講?)有,都照實。(妳當天有提到 王振南在事後有提到他被毆打、恐嚇,說對方有恐嚇2000 萬元來處理,這個是否屬實?)這個是他們告訴我的。( 他們是指什麼人?)王振南林梅玉他們說對方要求要20 00萬元。(告訴妳要2000萬元的時間點,是妳剛剛說的王 振南被毆打、恐嚇的隔天,還是再更之後?)更之後,不 是隔天。(因為被毆打、恐嚇的時間點是103年10月8日, 是10月間還是11月間跟妳說的,妳還記得嗎?)應該是10 月底左右,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就應該是10月份。(是在 什麼地方,王振南林梅玉跟妳講的?)就是他說沒有付



錢,後來王振南隔天之後跟我講,他跟我講說德龍有要求 一個20萬元要給他,他說我是不是先幫忙處理這一件事情 ,先代付這20萬元出去給德龍,把事情處理掉。後來我有 答應他的要求說好,那就先開20萬元給德龍,把這件事情 處理,可是那20萬元有託人送去給被告陳仲敏程良驥他 們,他們就不收,就是拜託去的人後來有說他們不收20萬 元,就是他們說要收2000萬元。(這個妳是自己看到的, 還是什麼人跟妳說的?)都是他們跟我轉達的,因為我到 這之前都沒有跟他們碰過面、講過話。(妳說的他們跟妳 轉達的,他們是指誰?)就是王振南陳貽峰。(所以陳 貽峰跟妳也有見過面?)有,他有,因為支票就是拜託他 拿去的,給20萬元的時候。(妳這個支票是直接交給陳貽 峰,還是王振南幫妳去交給陳貽峰,請他拿過去的?)因 為是王振南陳貽峰來跟我拿支票的。(陳貽峰跟妳剛剛 提到的林梅玉是什麼關係?)陳貽峰的爸爸就是林梅玉的 先生。(後來妳到底有無跟妳剛剛一直提到的被告陳仲敏程良驥見過面?)有。(那是在什麼時間、地點,妳是 否還記得?)在林梅玉的家。(時間點妳還記不記得?) 應該就在10月底左右那個時段。(那妳跟他們見面是為了 什麼事情?)就是要處理這一件他們要求要付錢。(當天 有什麼人在場?)我、王振南林梅玉陳仲敏程良驥 。(妳現在看得到在庭的被告?)對。(妳剛剛一直提到 的被告陳仲敏程良驥,是否就是在庭的這二位?)對。 (當天被告陳仲敏程良驥有無跟妳要求什麼事情?)他 們就是要求要付款。(這個付款的金額是多少?)剛開始 是說2000萬元,後來又說600萬元,再來又說300萬元,到 最後是200萬元。(妳之前就是在妳手邊那份警詢筆錄有 提到說降到300萬元,妳也沒辦法接受,這個時候被告程 良驥稱賣妳一個人情,就願意用200萬元達成共識,在11 月5日之前要付200萬元,是否有這樣的事情?)有。是最 後因為300萬元,他們堅持要300萬元,我說300萬元我真 的沒辦法,如果真的要300萬元,那我公司結束,我不做 了,那我乾脆就倒了好了,所以最後他們又協商之後,被 告程良驥才說那就賣我面子,就照我的意思200萬元。( 後來在這一天協商之後,妳有無給付這200萬元?)有。 (妳是用什麼方式給付的?)因為本來就有給陳貽峰一張 票,20萬元的,後來又開一張180萬元的支票給林梅玉。 (這180萬元的支票,是在103年10月底這天去協商的時候 當場開的,還是事後才開的?)事後開的。(妳是否知道 被告程良驥的綽號?)良一(音譯)。(妳之所以會付這



200萬元是否因為害怕?)對。(妳認為妳付這200萬元有 無道理,是不是正常妳應該要付的錢?)沒有,這件事情 完全與我無關,因為我也不知道發生這些事情。(陳貽峰 把20萬元的支票退回來,是否先拿給王振南?)支票沒有 退回來。(所以支票沒有退回來,但是20萬元他們不收? )對。(那這張支票怎麼處理?)後來支票是在陳貽峰那 邊。(後來有人拿去兌現嗎?)那個票有軋進去,有領, 所以後來會付180萬元就是由林梅玉去向陳貽峰拿這20萬 元。(妳剛剛有提到王振南有跟妳說他們不收20萬元,要 2000萬元,確實有這樣的事情嗎?)對,因為他說是陳貽 峰去處理之後,他們當場跟陳貽峰講的。(因為妳之前跟 他們都不認識,應該也沒有什麼恩怨,也沒有什麼金錢糾 紛?)沒有。(剛才檢察官問妳的時候,妳有回答檢察官 說當天有提到2000萬元的事,2000萬元這個部分是誰提出 來的?)那一天在場有提到要付2000萬元。(2000萬元這 個數字是從誰的口中講出來的?)我已經忘記了。(是王 振南嗎?)不是。(那是林梅玉講的嗎?)我不敢確定, 2000萬元不是我跟王振南講的,是其他人講出來的,不是 我們二個。(林梅玉主要在場是負責跟你們在現場談,還 是主要是由她來做發言?)沒有,她是協調而已。(後來 講到最後是200萬元,這200萬元是誰答應200萬元就可以 了,不用再2000萬元?)被告程良驥。(關於第一次妳跟 二位被告以及林梅玉王振南林梅玉住處見面的這一次 ,你們談到200萬元之後,有無約定由中間人來交付這二 百萬元?)就是林梅玉。(就是有約定由林梅玉作為中間 人來付這200萬元?)對,就是我把錢給林梅玉,看她自 己怎麼付給他們。(妳說20萬元是用支票的方式交付給陳 貽峰,那妳知道陳貽峰是要拿去給黃德龍,還是拿去給被 告陳仲敏程良驥?)是要拿去跟被告陳仲敏程良驥談 的。(可是妳跟被告陳仲敏程良驥是要約定200萬元, 那180萬元的現金跟支票,付了這180萬元,那另外還有20 萬元,20萬元的支票又在陳貽峰這邊,你們是怎麼處理這 20萬元的?)我跟林梅玉說20萬元的支票在陳貽峰那邊, 林梅玉說她要直接跟陳貽峰拿。【先前妳所簽發的支票有 二張,一張是20萬元,一張是180萬元,妳看一下這個部 分是否就是支票兌現的資料?(提示警卷第169頁、本院 卷二第234頁正、反面)】20萬元跟180萬元是正確的。( 那個支票後來確實是有兌現?)有,20萬元他們有領走。 (當時是由林梅玉先付了之後,妳再把錢還給她嗎?)對 ,因為我當時確實是沒有錢。」等語(本院卷三第83頁反



面-第94頁正面)。
㈢綜據證人王振南江月容之證詞可知,本件證人王振南確因 委託證人黃德龍處理土地標購事宜,因未依約給付報酬,被 告陳仲敏程良驥夥同數人於103年10月8日18時30分許,在 臺南市善化區蓮潭北二街與陽光二路工地旁貨櫃屋辦公室內 ,由被告陳仲敏毆打證人王振南數拳後,恫以事情是他們去 處理的,要求王振南給付2,000萬,否則工地立即停工、也 不用再做了等語,致證人王振南因此心生畏懼,經其轉知公 司負責人即證人江月容後,證人江月容亦因此心生畏懼,經 中間人陳貽峰林梅玉先後介入協調,金額由2000萬元協調 降至200萬元後,江月容乃無奈委由林梅玉交付被告2人200 萬元之事實,足堪認定。此外,復有103年10月8日建商遭毆 打現場勘查畫面在卷可憑(警卷第173-174頁)。被告陳仲 敏、程良驥確有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恐嚇之方式 ,使證人江月容王振南交付財物之犯行,至為灼然。 ㈣再依證人陳貽峰之證述:
⒈其於警詢中證稱:「(對於王振南遭受恐嚇取財乙事你是 知悉?是否清楚遭對方恐嚇要求多少酬勞才肯罷休?)事 後我才知道,因為王振南事後要我幫忙拿20萬元給陳仲敏 ,我才知王振南遭受恐嚇取財。遭恐嚇實際金額我也不知 道,該20萬元陳仲敏沒拿,我想是金額不夠,陳仲敏才沒 拿。(你是否受王振南委託出面調解此事?調解內容為何 ?該20萬元你拿去何處給陳仲敏?)沒有,王振南於103 年10月8日要我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幫忙拿 20萬元給陳仲敏,看該收購土地乙事是否能結束。該收購 土地案也沒有調解。(據消息人士指稱你曾受王振南委託 調解本事時遭對方以肢體動作並回嗆「若插手就要插到底 」等語是否屬實?請詳細說明本案過程當日有何人在場? )前一天我拿新臺幣到仁德區永大路(詳細地址我不清楚 ,胖哥開的海產店)給陳仲敏陳仲敏沒拿,翌日陳仲敏 又約我到臺南市仁德區(詳細地址我不清楚)高鐵橋下綽 號「寶良」他家,陳仲敏嗆我『若插手就要插到底』。當 日我遭1名綽號:『仰光』用腳踹我大腿,現場有陳仲敏程良驥、綽號:仰光(感覺是編號10陳政良)及其他3 名不知名之男子在場。(承前、警方獲報於103年10月11 日約20時左右,該『古都舞廳』遭陳仲敏率數十位黑衣男 子占據霸桌乙事你是否知悉?是否清楚對方用意為何?) 我知道,陳仲敏率數十位黑衣男子前往『古都舞廳』占據 霸桌,是要逼我出面處理王振南收購土地乙事。」等語( 警卷第202-203頁)。




⒉於偵查中結證稱:「(王振南如何請你協助20萬元的事情 ?)是打電話給我,他問我有沒有認識陳仲敏,因為陳仲 敏有出面跟他接洽一些土地的問題的事,有要拿20萬元給 他們,要我幫他們轉交。(陳仲敏你之前就認識?)不認 識。(既然如此,那是什麼機緣讓你幫他們?)因為我跟 王振南是好朋友,所以我幫幫他問看看,我有打電話給陳 仲敏,表示王振南有要我拿20萬元轉交給陳仲敏。(轉交 20萬元給陳仲敏,你跟他接觸的過程?)我去過一次,在 仁德永大路的一家海產店。(你們雙方怎麼談?)我說王 振南要交20萬元給你,他說不要拿就走了,沒有其他多的 對話。(後續處理?)隔天他約我在仁德高鐵我朋友寶龍 家見,我當時在寶龍家,他打電話來,我就請他過來,對 方來6、7個,陳仲敏程良驥陳政良有來,還有另外3 、4個我不認識的,程良驥說我要介入這件事情,我就是 要處理到底,我跟他說這根本沒有我的事情,我只是轉交 而已,陳仲敏在前一天就有跟我說要介入就要處理到底, 前一天除了在永大路的海產店跟陳仲敏見面外,陳仲敏後 來也有到古都舞廳跟我見面,他有帶3個小弟來。」等語 (104偵8403號卷二第47-48頁)。 ⒊依證人陳貽峰證述其於103年10月初,確有受證人王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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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