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50號
TPDV,106,除,25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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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髙剛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 151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1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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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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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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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19726-5 │1 │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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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