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42號
TPDV,106,除,242,201702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羅富星
代 理 人 彭泰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690至│6 │6000│
│ │ │75ND000695 │ │ │
├──┼────────────┼──────┼──┼──┤
│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PD000646 │1 │1000│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