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陳麗津(即蔡騰龍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蔡茂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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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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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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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51199-7│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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