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34號
TPDV,106,除,234,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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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代 理 人 張其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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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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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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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4年11月9日 │30,000元 │AZ5537049 │ │
│ │興分行 │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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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