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08號
TPDV,106,除,208,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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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圓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慶
代 理 人 蘇唯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08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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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圓創實業有│合作金庫│105年9月15日│2,961元 │BM0306531 │
│ │限公司 林│商業銀行│ │ │ │
│ │展慶 │仁愛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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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