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99號
TPDV,106,除,199,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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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溫泰鈞
代 理 人 袁震天律師
      羅國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4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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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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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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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118050-6│1 │1000│
├──┼────────────┼───────┼──┼──┤
│0002│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118051-8│1 │1000│
├──┼────────────┼───────┼──┼──┤
│0003│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20754-1 │1 │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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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