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朱燕華
代 理 人 王朝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9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3198 │1 │617 │
├──┼────────────┼──────┼──┼──┤
│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4270 │1 │879 │
├──┼────────────┼──────┼──┼──┤
│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D0021390 │1 │1000│
├──┼────────────┼──────┼──┼──┤
│000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5510 │1 │270 │
├──┼────────────┼──────┼──┼──┤
│000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6584 │1 │24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