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謝茗豐(原名:謝政璋)
代 理 人 賴湘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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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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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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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157714-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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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157732-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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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157733-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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