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53號
TPDV,106,除,153,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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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鄭麗玲
代 理 人 劉鳳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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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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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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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9ND0223538-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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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