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37號
TPDV,106,除,137,2017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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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亞迪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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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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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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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迪克國│台北富邦│105年7月30日│52,500元 │GL-0207657│
│ │際有限公│商業銀行│ │ │ │
│ │司 │桂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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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迪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