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24號
TPDV,106,除,124,201702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鄭明郎
代 理 人 鄭珮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4號│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野村證券投│野村環球基金│02Z0000000009 │1 │1000 │
│ │資信託股份│(台幣)證券│ │ │ │
│ │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2 │野村證券投│野村環球基金│02Z0000000003 │1 │49.63 │
│ │資信託股份│(台幣)證券│ │ │ │
│ │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3 │野村證券投│野村環球基金│02Z0000000001 │1 │1313.9│
│ │資信託股份│(台幣)證券│ │ │ │
│ │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