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14號
TPDV,106,重訴,214,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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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子弘高士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213萬3,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832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萬6,3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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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