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子弘、高士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213萬3,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832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萬6,33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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