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被 告 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雲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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