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76號
TPDV,106,重訴,176,2017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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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   告 林京虢
上列原告與林韻梅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玖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之依據;㈡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被告林韻梅宋航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侵權之具體行為為何);㈢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台幣陸仟萬元之原因事實、法律理由(包括與原告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之關係為何、新台幣陸仟萬元係如何計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宋航匡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不省略)。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7,976,652元之依據;㈡原告主張侵權 行為之原因事實(被告林韻梅宋航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侵權之具體行為為何);㈢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6,000萬元之原因事實、法律理由(包括 該請求與原告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之關係為何、6,000萬元 係如何計算)。爰命原告於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宋航匡之最新戶籍資料(記 事不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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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