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31號
TPDV,106,訴,631,2017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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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高陳陽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羿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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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