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75號
TPDV,106,訴,575,2017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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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5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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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