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相 對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7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建字第一七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六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由本 院以103年度建議第173號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上訴,由臺 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按日前高等法院開庭,就一審最後一次 開庭(即105年5月6日庭期)筆錄內容記載之細節,顯與事 實出入,就當日爭點之整理及爭執事項之確認記載並不完足 ,因有明瞭必要,實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必要,俾就該次開 庭各項內容細節為整理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建字第448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 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