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00號
TPDV,106,聲,100,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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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黃禎祥
      劉薰婷
相 對 人 韓小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後,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八九八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 抗字第429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共同投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 0 號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里○○路00 巷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雙方約定將系爭房地登記 於聲請人黃禎祥之妻即聲請人劉薰婷名下,等系爭房地2 年 奢侈稅過後,再依投資比例分配獲利,因系爭房地係登記在 聲請人劉薰婷名下,為保障相對人出資部分,聲請人遂共同 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票據號碼CR 9601656 號、到期日為民國105 年6 月1 日、未記載付款地 及利息、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一紙 交予相對人收執,意在倘聲請人劉薰婷否認相對人對系爭房 地有出資時,相對人可執系爭本票聲請法院為本票裁定以取 回其投資款。
㈡現系爭房地尚未出售,聲請人劉薰婷亦未否認相對人有合夥 投資系爭房地所佔股份,詎相對人竟持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 本票裁定(案號:本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17085 號,下稱系 爭本票裁定),並持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 ,就聲請人黃禎祥對第三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



利債權、對第三人香港商長昕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之薪資債權,及聲請人黃禎祥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 ○段○○段000 號地號之土地與其上建號為189 號、門牌號 碼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之1 房屋,並就聲 請人劉薰婷名下系爭房地及聲請人黃禎祥劉薰婷對第三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聲請強制執行, 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898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今聲請人對系爭本票之發票 原因、系爭本票之債務是否存在有爭執,且已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為免相對人執行後發生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 ,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898 號執行卷宗及106 年度訴 字第693 號民事卷宗加以審究後,認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 項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查 ,本件相對人持系爭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之債權 金額為1,000,000 元,此即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 償之損害額,因執行債權額未逾1,500,000 元,故聲請人所 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 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 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共計3 年4 個月,再加以合 理計算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本案訴 訟審理之期限約需3 年6 個月,是本院以此預估為聲請人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 期間。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 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所應提供擔保金額,應依前開執行債權額按法定利率計算 至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終結時之金額為適當,爰酌定聲請人 應供擔保金額為175,000 元(計算式:1,000,000 元×3.5 年×5%=175,000 元)。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 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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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長昕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長昕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