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70號
TPDV,106,消債補,70,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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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哲良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附件:
一、據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以書面向本院聲請清算,然 未表明聲請清算前是否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踐行前置調解或協 商程序。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之1 第1 項規定,凡係 對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 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縱為保證債務亦然,如逕向法院 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是請說明是 否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踐行前置調解或協商程序。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並補正說明 本件聲請前2 年之各項收入情形:即自104 年2 月17日起至 106 年2 月16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 請前兩年內收入」欄所載?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 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



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 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3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 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最新土地、建物第 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 年金等?如有,每月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本件 聲請前2 年即104 年2 月20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提出尚缺漏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4 年2 月20日起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 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情形, 即含膳食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交通費1,000 元、水 電瓦斯費2,000 元、電話費1,760 元、日常支出1,000 元、 勞健保費2,229 元、管理費1,088 元等項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情形為何?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 前2 年內必要支出」欄所載?應提出相關尚缺漏未提出之實 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 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為何?並說明應分擔 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義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即10 4 年2 月20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居住何 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 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 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不負 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之廖予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另需支 付早療教育費用每月15,000元,請提出相關支出證明及醫



囑。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本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 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 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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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