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允晟(原名:李佳銘)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4年2月起至105年9月止係在家照顧父母親由兄姊給付共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並自105年10月迄106年1月從事Uber 駕駛計有收入218,751 元,是請提出上揭收入切結書及存摺 內頁影本到院為佐,並請說明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載明自105 年5 月至105 年6 月有新北市立大龍德汽 車駕駛人訓練班投保資料,原因為何,及說明迄本裁定送達 之日止是否有其他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 料說明之。
二、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 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 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聲請前2 年內每 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900 元、電話費300 元、水電瓦斯費1,426 元及必要生活費用(含偶發醫療費用 )500 元,是請提供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
六、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