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麗美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4 年 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 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雜支、房屋租金、醫療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 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 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新北市○○區○○路00號B3為何 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六、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七、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聲請人 應提出名下車牌 OB-9992、3953-FZ 汽車行照或照片、先進 還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財產證明及價值證明。八、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