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6年度,29號
TPDV,106,消債補,29,2017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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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鄭莉廩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附件: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第3 項規定,預納郵務 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10× 34=4,760 元】)。
二、聲請人應另提出民國103 年9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 證明(如收入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 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係現金 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 等)。
三、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 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 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 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說明依法受其扶養之人(聲請人之女兒張妤均、張 妤禔)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 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其與及其他共同扶養義 務之人之薪資證明、就學證明、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



3 年、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 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 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 配偶張連宏原名張嘉洋)目前工作狀況為何?每月收入數 額為多少?請提出財產狀況、薪資證明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 應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膳食費、水電瓦斯第四台網路費、手機通訊費 、交通費、日常用品等雜費、扶養費等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另請聲 請人說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高額手機通訊費、第四台及網路 費之原因及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醫療費用、勞保 費、健保費,亦請一併陳報。
六、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 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說明毀諾原因為何?當時每月必 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 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 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 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及協商差距。
十二、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 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



,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 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 公文)。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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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