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奇川
代 理 人 王羿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 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末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 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前 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 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 正,且經本院定期於106年2月3日通知債務人到場訊問,該 調查通知書已於同年1月8日送達債務人,有債務人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債務人於訊問期日仍未到庭,此有本院訊問筆錄 在卷足參。揆諸首開說明,本院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2,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 2,7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3 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 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 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曾 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協商之協商文件(應說明協商條件、日 期、利率及分期付款期數)、聲請人所有之計程車行照影本 並提出其五年內之每月營業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人 之債務人清冊」之中國信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台北富邦 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應為聲 請人之債權人,聲請人應將上述金融機構與債權人王羿涓同 列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最新「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應說明與中國信託銀行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情形 (還款起訖日)及毀諾原因。
五、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 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2樓為其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 有權狀)。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子女陳書賢、 劉育賢及陳運賢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 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戶籍 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 、104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