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6年度,7號
TPDV,106,消,7,2017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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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彭怡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文淡凱達輪胎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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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