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春裕(即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58年4月30 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8年5月8日核准發給 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2冊、第51頁第352號)。本次修 改捐助第9條及第19條,第9條之修改,主要針對本財團法人 董監事及各部工作人員,心存不軌、挪用公款,使自身獲利 ,或利用職務之便貪取不法利益致使本財團法人財務受損, 祭出重罰,如經證實者,將永不錄用,撤銷所有職務,需負 法律之責任,期許每位工作人員皆能守法;第19條之修改, 信徒大會維持每年舉行1次,董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監事 會由每6個月開會1次,改為每3個月開會1次,方能達到監督 董事會決議事項、各項財政收入支出及人員工作業務查核, 才能密切注意、考量效力,董監事隨時可連署提議召開臨時 董監事會議,本財團法人信徒大會為興革建議機關,所有重 大決策均由董監事會決定,有必要增加監事會開會次數,配 合監督董事會,故修改本條文。董事長為會務發展及協調溝 通之必要,得隨時召開董監事會,以完成財團法人之任務。 為符合本財團法人之需要,於民國106年1月7日第5屆第14次 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章程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 、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 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