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7號
TPDV,106,建,7,201702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洪瑋駿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陳燕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 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6 年1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 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