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告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
原 告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耀
原 告 蘇振榮即日源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陸萬柒仟
捌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
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如有證據請一併提出)一件,並以繕
本或影本(含證據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請保留送達
證明供查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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