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52號
TPDV,106,建,52,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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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伯克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紘至
被   告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址設臺北市大同區,為原告起訴狀所 載,且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 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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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克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