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楊廣華
相 對 人 古瀚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次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 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 人即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4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受扶養 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