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53號
TPDV,106,家聲,53,2017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廖建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00年度繼字第一三一二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簡博文之債權人,因簡博 文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 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 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0 度繼字第1312號拋棄繼承事件 卷宗核閱,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 明 芝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