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13號
TPDV,106,司聲,213,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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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相 對 人 陳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通知行使權利 之存證信函,經郵局送達,由其父簽收,惟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訪查結果,相 對人並未實際居住該址,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假扣 押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另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雲林縣斗六分局函暨 所附職務報告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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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