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 理 人 覺淑美
相 對 人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陳辰德
相 對 人 陳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一八零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270萬元之中央政府登錄債券,並以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5年度存字第1180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 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05年度存字第1180號卷宗,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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