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95號抗 告 人 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紫雲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