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404號
TPEV,106,北簡,9404,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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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940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複 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劉幸福即品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捌元整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肆佰肆拾肆元,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捌元為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間資本型租賃契約書第 6 條第1 項、營業型租賃契約書第6 條第1 項,兩造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二、次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 開發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盛公司)簽訂資本



型租賃契約書、營業型租賃契約書(下合稱系爭契約),約 定由震旦開發公司提供數位彩色影印機共2 台予被告使用, 租賃期間分別自民國104 年7 月1 日起至109 年6 月30日止 、105 年2 月1 日起至108 年1 月31日止(租賃期間分別為 5 年、3 年),每月租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550 元、 3,000 元,並由互盛公司提供維修服務、耗材及零組件予被 告使用,每月計張基本費分別為450 元、900 元。兩造並於 系爭契約第6 條第1 項前段約定,承租人如為法人,其依契 約所生之債務,承租人之負責人負連帶責任。詎被告均未依 約給付租金,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契 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 付原告震旦開發公司263,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 付原告互盛公司55,6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已據其提出資本型租賃契約書、營業 型租賃契約書、租賃標的物交付驗收證明書、租賃顧客合約 明細表、電子發票證明聯、臺北三張犁郵局106 年2 月13日 000000號存證信函及回執、新莊化成路郵局106 年2 月17日 000000號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據(見本院106 年度 北簡字第940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 頁至第17頁背面), 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 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積欠租金、計張費用部分:
按系爭契約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項第1 款前 段、第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兩造乃約定:積欠1 期(含 )以上租金或1 期(含)以上計張費用,經書面定期催告給 付仍不履行,契約發生終止效力;契約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 事由而提前終止時,承租人並應給付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 之違約金及終止前12期(不含終止當期)平均計張費用6 倍 金額或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用總額(孰高者為準)之違約金予 供應商;本契約提前終止時,承租人應繳清已到期未繳租金 及計張費用;承租人如為法人,其依本契約所生之債務,負



責人同意連帶負責;承租人遲延給付租金或計張費用,應自 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日以年息8%加計遲延利 息(見本院卷第3 頁及第3 頁背面、第5頁至第5頁背面)。 故本件被告分別自第13期、第6 期起未依約給付租金;第13 期、第6 期起未依約給付計張費用,至第19期、第12期止尚 積欠7 期之租金;至第17期、第10期尚積欠5 期之計張費用 ,則原告震旦開發公司與互盛公司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 未繳之租金45,850元(計算式:3,550 元7 +3,000 元 7 =45,850元)、計張費用12,858元(計算式:1,854 元+ 1,404 元+745 元+525 元+450 元+1,575 元+2,055 元 +2,290 元+1,060 元+900 元=12,858元),及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 年6 月3 日起(見本院卷第21頁)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㈡違約金部分:
次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 條定有明文。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 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 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 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 參照)。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 ,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 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債務已為一部 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倘違約金 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 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 高法院96度台上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約金,有 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 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訴人除請 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 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 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 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 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意旨參 照)。本件依系爭契約第5 條第2 項約定,因可歸責於承租 人之事由而提前終止契約時,承租人並應支付未到期租費總 額之違約金及終止前12期(不含終止當期)平均計張費用 6 倍金額或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用總額(孰高者為準)之違約金 予供應商(見本院卷第3 頁背面、第5 頁背面),故原告依 上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尚非無據,惟原告震旦開發 公司暨已取回依前開依系爭契約提供予被告使用之數位彩色



影印機,可將系爭機器再行出租,而原告互盛公司於終止契 約後,亦毋庸再提供被告維修服務及耗材、零組件,則原告 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217,550 元(計算 式:3,550 元41+3,000 元24=217,550 元)、相當於 未到期計張基本費用總額42,750元(450 元43+900 元 26=42,750元)之違約金尚屬過高,故就原告請求違約金部 分,分別酌減至相當於2 個月租金總額13,100元(計算式: 3,550 元2 +3,000 元2 =13,100元)及終止契約當期 計張費用之1 倍金額1,350 元(450 元1 +900 元1 = 1,350 元)為適當。又依系爭契約第5 條第2 項約定,可歸 責於承租人並應支付未到期租費總額予出租人作為違約賠償 等語,核其性質,應屬損害賠償之預定,揆諸前開說明,就 違約金13,100元、1,350 元部分,當無從請求週年利率8%遲 延利息賠償損害。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給 付原告震旦開發公司58,950元,及其中45,850元部分,自10 6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互盛公司14,208元,及其中12,858元部 分,自106 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 書。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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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