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5號
TPDV,106,司拍,5,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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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翁誠宏
相 對 人 劉克文
關 係 人 吳秉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其及債務人吳秉 錞所借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3日、101 年9月26日、102年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50萬元、1800萬元、1000萬 元之第三、四、五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 在案。又債務人吳秉錞於101年9月26日、102年4月3日、105 年7月27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 ,經聲請人提示本票均未獲付款,尚積欠本金1550萬元及其 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 據、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正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6 年1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劉克文具狀陳稱,本件不動 產擔保金額為1200萬元,並非外加私人借款150萬元及200萬 元;實際借款人為楊翼聰,因聲請人認識債務人吳秉錞,故 讓吳秉錞代簽本票1200萬元,房子利息二胎每月36萬元由楊 翼聰或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匯至聲請人表弟張哲榮 帳戶,故真正借款人為楊翼聰,非吳秉錞等語。惟查,拍賣 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相對人 所指情事,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僅能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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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