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3號
TPDV,106,司拍,23,201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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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白湧鑫
代 理 人 黃正淮律師
相 對 人 陳義忠
關 係 人 施善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 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 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末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 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 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 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 ,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 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 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關係人施善蒂(原名葉施善蒂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0年6月21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2,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嗣債 務人施善蒂於105年11月4日將上開不動產以買賣之登記原因 辦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又債務人施善蒂於104年6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2,000萬元,期間自104年6月29日起至106年6月 28日止,約定按月繳納利息,如未按期付息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詎其自105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移轉變更契約 書、借據、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以上均為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於106年1月13日及同 年月16日發文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相對人表示債務人與聲請人間確有2,000萬債務 ,惟立有切結書言明不加計利息,故就利息部分不予負擔等 語,並提出切結書影本一紙為憑。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 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 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經由實體訴訟 程序,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次查本件 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又聲請人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亦屬抵押 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且該債權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 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從而,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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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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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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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北市│信義區 │信義段│一 │30 │ │719 │10000分之13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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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北市│信義區 │信義段│一 │30-1 │ │51 │10000分之13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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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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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05 │臺北市信義區松│信義段一小段30│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9.09 │平台 1.59 │1分之1│共有部分:信義段│
│ │ │德路6號地下室 │、30-1地號 │ │地下一層 613.38 │ │ │一小段2707建號 │
│ │ │ │ │ │合計 622.47 │ │ │486.02平方公尺權│
│ │ │ │ │ │ │ │ │利範圍10000分之 │
│ │ │ │ │ │ │ │ │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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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706 │臺北市信義區松│信義段一小段30│鋼筋混凝土造 │地下二層 549.16 │ │76分之│ │
│ │ │德路6號房屋地 │、30-1地號 │ │ │ │7 │ │
│ │ │下二層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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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