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啟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貳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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