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2號
TPDV,106,司促,872,2017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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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啟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貳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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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