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沛淵(原名陳華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沛淵(原名陳華雄)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金額各 若干元,並提出帳務明細,該裁定於106年1月20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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