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林吾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木勇
廖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貳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亞鈿股份有限公司、大木勇、廖偉婷發
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亞鈿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本院於民
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亞鈿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卡正本,該裁定於106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其對亞鈿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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