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雷麗青
複代 理 人 林秉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耿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耿鴻
姜義松
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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