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6號
TPDV,106,司促,436,2017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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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雷麗青
複代 理 人 林秉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耿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耿鴻
      姜義松
      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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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