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6號
TPDV,106,司促,436,2017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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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江仁湧
複代 理 人 林秉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隆開發有限公司蔡耿鴻姜義松、泓冠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所載至轉列催收日止,陳明詳細催收日之數字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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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隆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