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隆輝即世景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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