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陳慧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進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