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08號
TPDV,106,司促,3008,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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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錫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3008號)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
   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
   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
   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
   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其中本金為22
   2613元,利息6100元(期間自民國105年12月3日至106年2
   月2日止)。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
   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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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